114年度北小字第2854號
原 告 締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宇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勢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