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志斌(即車號0000-00號之所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訴請求車號0000-00號之所有人即被告林志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
可稽。
惟查,被告林志斌(即車號0000-00號之所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3年10月4日
死亡,有被告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第43頁)
,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