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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295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95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富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資料可稽,又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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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