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077號
即原告
謝佳蓉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5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訴訟本訴部分,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而反訴部分,反訴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31,069元(見本院卷第51頁),是反訴原告反訴請求金額已逾10萬元,
不得適用小額程序,則反訴原告之反訴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其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