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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08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秀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二、 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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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