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146號
上 一 人
被 告 陳宇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14年4月28日
聲請對
被告陳宇千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宇千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