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24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瓊羚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新竹縣湖口鄉,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本院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