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25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上列原告對
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活水產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悠活水產公司真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暨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