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食藝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隆杰  
訴訟代理人  王翎瑄  



被      告  葉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 182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0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亦未見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後,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