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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7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鄭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彰化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