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體驗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中華稅務研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