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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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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47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陳俊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明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1871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500元,原告依該裁定分別於114年8月4日、同年月22日各繳納裁判費1,5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裁判費1,500元部分,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