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侯肇仁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侯肇仁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原告
猶於114年7月17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侯肇仁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