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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4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肇仁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侯肇仁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原告於114年7月17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侯肇仁提起訴訟,於法未合,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駁回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