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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5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5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信宏  
被      告  徐昌盟即金濠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32,619元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2.905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