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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704號
原      告  許書鈺  
被      告  方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等語;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以茲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