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704號
原 告 許書鈺
被 告 方象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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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營業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