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3798號
原 告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姜義徵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備註:
本件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者,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諭知
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
併予敘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