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39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洪毅軒
被 告 李均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
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之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南投或士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
兩造應訴及本件證據調查便利性,
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