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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39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94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洪毅軒  
被      告  李均平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被告李均平之住所居所關於「住南投縣○○鄉○○村○○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居南投縣○○鄉○○村○○路0○0號」;及主文欄「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