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03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陳義明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陳義明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該等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陳報
遺產清冊之證明文件,並
具狀陳明是否
聲請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
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第1項及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6日對被告陳義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訴。
惟查,被告陳義明已於114年8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被告陳義明已於原告起訴後死亡,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