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096號
原 告 羅嘉雯
被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林利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週一)上午10時5分
諭知本件辯論終結(見本院卷第129頁至第131頁)後,始於同日下午收受
被告前於115年1月7日提出之答辯(二)狀
正本(見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6頁),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