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13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秝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關於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引用當事人欄顯然誤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