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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4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166號
原      告  李秀彦  

被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林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