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237號
被 告 李沄儒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54元(計算式:86,654-12,000=74,654),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