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泳霖(即怡仁生態景觀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