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44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翰
被 告 范德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362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16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5,36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0,2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