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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44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459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16元,及其中新臺幣13,740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5,176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
合計
1,500元
-
 
備註:原告於審理中當庭縮減部分利息請求之訴之聲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