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55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黃勝暉
周芠薈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台斌間給付租金事件,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4萬7025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7025元,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萬534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5345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綜上,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繳納750元,尚應繳納75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繳納750元,尚應繳納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