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5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岳宏
即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遲至115年4月2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民事上訴狀本院收文戳章
可憑,依前開說明,顯已逾上訴期間,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