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4626號
被 告 張安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7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