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6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葉家威
被 告 袁康洋(原名袁嘉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