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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4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80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高雄市左營區,有車籍資料及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