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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48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
原      告  預付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李尚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本件原告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