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9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于瀛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2,1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經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9月4日起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
詎被告未依約繳費,尚欠電信費及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52,115元,
嗣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將
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原告以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為
債權讓與通知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遠傳電信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與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是原告依契約與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2,1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