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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5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082號
原      告  劉明祥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