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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50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0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被      告  蔡宛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在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地下道,因駕駛不慎之過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撞擊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等語,為被告否認,抗辯斯時並未撞到原告承保車輛等語。原告就此應證事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依現場圖「現場處理摘要」欄記載「A車9703-TM自述由忠孝西路1段地下道西往東直行,前車頭碰撞同向車道B車BGB-6706後車尾」等語,此現場圖所載內容復經被告於其上簽名確認,可見被告於事故現場自承其曾駕車撞擊到原告承保車輛;再者被告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記錄表記載略以「第一當事人(即被告)負責第二當事人(即原告承保車輛駕駛人)車損修復原貌」等語,有本院職權調閱之交通事故肇事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該調查記錄表同經被告於其上簽名確認,綜此,可見被告於事故現場已表達因駕車撞擊原告承保車輛,願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意,故原告主張被告駕車撞擊其承保車輛車尾等語,應屬有據,被告並未舉證實其抗辯,自難逕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承保車輛於109年11月出廠,有行車執照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112年10月18日事故發生時止,已出廠3年,該車因本件事故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406元(鈑金1,200元、塗裝5,916元、材料9,290元),有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可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其修復方式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且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參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循此方式計算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如附表所示,加計鈑金、塗裝費用後為9,450元,此即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290×0.369=3,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290-3,428=5,862
第2年折舊值    5,862×0.369=2,16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862-2,163=3,699
第3年折舊值    3,699×0.369=1,3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699-1,365=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