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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513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姵璇 被 告 劉福明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1月29日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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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