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5141號
原 告 姜至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