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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9號
原      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被      告  張鈞硯(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租約連帶保證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合意管轄之當事人僅為原告與訴外人萬達數位生活館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而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