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326號
原 告 安傑伊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守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51,75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本件經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轉帳,誤將新臺幣(下同)51,750元轉入被告所開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惟無法聯絡被告,致不能取回
上開誤轉金額
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存摺影本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附之被告開戶資料在卷
可稽,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1,7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應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