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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53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34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黃勝暉  
            周芠薈  
被      告  沛豐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9,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9,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