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534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黃勝暉
周芠薈
被 告 沛豐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范美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9,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59,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