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538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和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業已進狀陳報其繳納本件積欠電信費8,291元完畢,請原告儘速查證及進狀陳報本院是否仍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