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565號
原 告 利成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