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75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士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原告所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號之Times臺中福人街停車場(下稱
系爭停車場)時,因倒車撞擊系爭停車場之設備,致系爭停車場之設備毀損,故依
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等語,是本件
侵權行為地在臺中市西區。又被告之
住所地在南投縣埔里鎮,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
揆諸前揭規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然本院考量被告應訴之
便利性,認應由南投地院管轄始為妥
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南投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