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76號
原 告 顏富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又被告之
住所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詳卷),為
起訴狀明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顯
非本院轄區,原告請同時併進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該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如有其他意見,一併陳報本院,以為
適法。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