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彥明
被 告 白傅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復另行具狀提出證據,因認有事證尚待釐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