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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7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李彥明  
被      告  白傅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復另行具狀提出證據,因認有事證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