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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小字第 9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9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劉尚育、劉典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依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劉尚育、劉典強於繼承被繼承人葉依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2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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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