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小字第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曾慧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4497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