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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建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34號
原 告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平洋
上列原告與
被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3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