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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明恕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604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臺北市北投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