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北救字第5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簡字604號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臺北市北投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
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