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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北救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周育陞  

代  理  人  劉紀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皮蒙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曼君  
上列當事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北司小調字第2094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紙及身心障礙證明等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